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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物价局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福建省闽东卫生学校二号学生宿舍楼空调收费标准的复函

宁价费〔2016〕71号

发布时间:2023-07-10 08:43    来源: 宁德市发改委(公共服务价格管理科)    字号:   

福建省闽东卫生学校:

你校《关于收取二号学生宿舍楼空调费的请示》(闽东卫校〔2016〕29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学生宿舍安装空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2〕299号)文件规定,鉴于你校二号学生宿舍楼已安装空调,结合你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校学生宿舍空调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核定你校安装使用空调的二号学生宿舍楼可以在原定住宿费收费标准基础上提高住宿费,有安装使用空调的学生宿舍加收的标准为:50元/生·学年,从2016年秋季开始执行。

二、安装使用空调应该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对未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收费仍按原标准执行。安装空调除向学生加收住宿费和收取规定的电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宿舍空调日常维护、运行和保养的各项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除上述问题外,其他事项仍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2〕5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你校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公布价格举报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统一使用财政票据,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宁德市物价局    宁德市财政局    

2016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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