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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宁价费〔2005〕188号

发布时间:2023-07-10 08:33    来源: 宁德市发改委(公共服务价格管理科)    字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我市普通高中从1999年试行缴费上学以来,办学条件逐步得到改善,为深化普通高中收费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非义务教育阶段办学成本分担机制的政策,大力推进我市普通高中特别是优质普通高中的发展。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文的规定,进行了普通高中教育成本的审核,召开了教育收费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结合我市普通高中办学的实际情况,以及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的经济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中学费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为:一级达标学校900元、二级达标学校800元、三级达标学校700元、县市、区所在地的城区未达标学校650元、农村未达标学校400元。 

  二、代办费项目归并为课本费、簿籍费两项,由各县市、 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制定具体标准,报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代办费标准应遵循“按实发生、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多退少补”的原则制定,代办费不缴存财政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财务部门要设立明细账,分项核算,学校应在期末及时结算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抄报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三、普通高中住宿费标准由各县市、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切实落实对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的减免政策,减免的比例不得低于应收学费总额的10%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减免的比例应适当提高。特别是对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落实学费减免政策的同时还应动员学校及社会各界的力量给予生活的帮助,以确保这些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五、学校要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财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亮证收费。结合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布收费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此收费标准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  

    

    

宁德市物价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教育局         

○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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