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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涉企收费单位:
根据《中共宁德市委 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促进民营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一)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报告和收费统计工作的通知》(闽价费〔2017〕281号)文件规定,收费单位于每年5月底前向价格、财政部门报送收费情况报告表,经核实后,我局将于6月底前将本年度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止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收费项目向社会公布,对未进入网上公示名单的收费单位或收费项目,被收费对象可以拒绝缴费。
(二)严格贯彻落实取消、停征、减免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收费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里出台的降费优惠政策,对国家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按下限标准执行,除赔(补)偿性质外的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零收费”,确保减轻民营企业负担落到实处。
(三)动态调整,做好收费情况变更工作。年度内有新增收费单位或新增收费项目的,收费单位必须在收到批准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价格部门、财政部门报告,由价格部门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后,方可收费。用票单位首次申领收费票据应提供价格部门公布的收费单位名单和批准收费的文件;如发生收费项目增加、取消、暂停和收费标准调整、减免等应提供相关文件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收费票据内容的变更事项。
二、规范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一)严格按照目录清单收费。收费单位根据《宁德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宁德市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宁价费〔2018〕191号)公布的项目进行收费,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二)执行经营服务性收费情况报告制度。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委员会关于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服〔2015〕118号)文件精神,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于每年4月底报送经营服务性收费相关情况,确保填报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做好阳光价费收费公示工作
收费单位要做好阳光价费公示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制作阳光价费公示牌,在收费场所上墙公示,并在其网站上醒目位置公示规定的收费内容,同时建立和完善收费公示管理制度,将收费公示的管理人员、管理要求、责任追究等用制度加以规范。对应当公示的收费内容不公开、不公示、不透明、暗箱操作的,缴费者有权拒绝缴费。
宁德市物价局
2019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