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27 09:12

为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制度,确保市发改委政务信息发布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一致性,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委政务信息发布协调工作,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 

第二条  委各科室,各直属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务公开信息。 

第三条  拟发布的政务信息涉及其他单位或科室的,事先应与有关单位或科室沟通协调。 

(一)涉及的其他单位或科室应将其意见和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 

 (二)涉及的其他单位或科室书面回复同意的,可以发布政务信息。 

 (三)书面回复不同意的,要与涉及的单位或科室沟通协调。经沟通协调,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共同协商解决。 

第四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务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未经批准的,不得发布。 

第五条  本制度由市发改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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