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德市区城市路灯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区城市路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路灯设施建设、维护和管理行为,改善城市环境,方便市民出行,提升城市品位,按照安全、环保、节能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宁德市主城区范围内:仅包括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由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自行维护的路灯除外)、蕉南、蕉北、城南镇、金涵畲族乡、上汽工业园区以及G104线蕉城区八都岙村至金涵苗圃段的城市路灯规划、设计、建设、维护和监督管理。范围外新增的道路照明设施需纳入本管理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确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路灯,是指在主城区范围内城市市政道路、桥梁、广场、公共绿地以及相关市政设施的功能照明。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路灯设施,是指用于城市路灯的变配电室、箱式变电站、柱式变压器、配电箱等变配电设施,灯杆、灯具、光源及配套电器等照明主体设施,高低压线路、集中监控系统设备、节能设备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城市路灯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多元投资、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宁德市城市管理局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路灯设施的管理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路灯管理机构负责宁德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路灯管理维护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路灯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城市路灯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城市路灯的管理和维护;
(三)参与城市路灯工程规划论证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财政、自然资源、公安、住建、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市路灯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当年的城市路灯电费和维护维修经费以及公安监控电费;电力部门负责城市路灯设施的正常供电及新建城市路灯设施的电源接入;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督促城市道路业主单位预留城市路灯设施电力管沟的空间路由;住建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城市路灯设施的建设和验收;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城市路灯设施破坏及偷盗行为。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城市路灯设施专项规划、建设应纳入城市道路规划建设体系,按年度建设计划分步实施,城市路灯设施建设必须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
第八条 新建改建城市路灯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方案应符合城市路灯设施专项规划方可施工。
第九条 新建改建城市路灯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时应具备节能、防盗和实时监控的功能。
第十条 新建改建城市路灯设施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城市路灯的灯具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一条 城市路灯设施建设实施主体及建设费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建城市路灯设施由城市开发实施单位(项目业主)负责建设,建设费用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成本;
(二)新建桥梁的城市路灯设施由项目业主负责建设,建设费用列入桥梁工程投资总成本;
(三)居民住宅小区的照明设施由房地产开发商负责建设,建设费用计入小区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
(四)城市路灯设施原则上只安装到“路”,“巷”内照明由住户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城市路灯设施需进行大修、改造的和已建路网未安装城市路灯设施的,由路灯管理机构提出年度计划,费用实行项目预算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路灯设施建设实行项目竣工验收、资料移交接管制度。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城市路灯设施不予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章 管理和维护
第十四条 由城市开发实施单位建设的城市路灯设施,纳入路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其产权统一无偿移交路灯管理机构,产权移交内容包括:
(一)符合城市路灯专项规划及有关标准;
(二)提供完整的工程设计、安装、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及竣工验收资料;
(三)纳入统一管理的照明技术和安全标准;
(四)图纸资料、电子文档齐全;
(五)照明设备5%以上的备品备件。
其他单位建设的城市路灯设施,其产权归业主所有。
第十五条 城市亮化项目中的公共建筑照明设施管理、维护由各产权业主单位负责,也可以委托路灯管理机构代管。
第十六条 建立城市路灯设施管理维护经费保障机制,城市路灯设施管理维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市财政局根据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路灯设施数量(含年度新增),核定当年度的城市路灯设施管理维护经费并予以拨付。
第十七条 路灯管理机构应积极探索采用亮化照明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做好城市路灯设施的节能工作,积极实施智能化管理的新措施;同时,应确保灯具的清洁和美观,设备完好率要求在95%以上,亮灯率97%以上。
第十八条 城市路灯电费和公安监控电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支付。国网(宁德)供电公司提供电费明细,由市城市管理局对城市路灯电费进行审定、由市公安局对公安监控电费进行审定,待电费完成审定后由市城市管理局代为支付;新建、改建城市路灯及其他设施照明电费需要纳入财政统一支付的,应当经过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等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城市路灯设施的行为:
(一)损毁、盗窃城市路灯设施,故意打、砸破坏城市路灯设施;
(二)擅自在城市路灯灯杆上攀登或在灯杆上架设线路;
(三)擅自在城市路灯设施上接用电器设备或切断城市路灯电源及地埋管线;
(四)擅自操作城市路灯控制设备;
(五)擅自在灯杆上悬挂物体,拉、挂过街横幅、广告;
(六)在城市路灯设施安全范围内取土、开挖、打桩等施工作业;
(七)向城市路灯灯杆、检修孔倾倒垃圾、酸、碱、盐等物品;
(八)危害城市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因过失损坏城市路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路灯管理机构组织抢修,并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费用。
第二十一条 严禁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路灯设施。确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移动和改动城市路灯设施或影响其完好和正常运行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向路灯管理机构提出拆除、迁移、改动申请。迁移、拆除工作及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进行可能影响城市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应事先到路灯管理机构申报,征得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保护城市路灯设施的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路灯灯杆和其它设施的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共杆性质、扩大共杆杆数和面积、延长共杆时间。确需延长共杆时间的,应提前十五天办理延长手续;
(二)不得损坏城市路灯设施;
(三)保持共杆地点、灯杆及周围环境的整洁;
(四)凡在单根灯杆上安装单位指示牌、交通标志、宣传牌等,必须使用镀锌抱箍,以防锈水污染灯杆。
(五)根据城市建设和市容管理需要,可以决定缩短减少原批准共杆的时间、杆数。占用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拆除。
第二十四条 城市路灯设施附近的树木距带电物体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5米,对危及城市路灯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由路灯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协商后进行剪修或移植。
第二十五条 因城市路灯设施建设或抢修电缆等设备需要挖掘城市道路(含绿化带),相关部门免收有关规费。
第二十六条 由于车辆肇事或者其它原因造成城市路灯设施损坏,肇事者除报告公安交警部门以外,还应当保护损坏城市路灯设施现场,并报告路灯管理机构,避免损失扩大。
第二十七条 城市路灯设施是国家财产,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具备以下行为之一的,由路灯管理机构给予奖励: (一)检举、揭发破坏城市路灯设施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二)对破坏城市路灯设施或盗窃城市路灯设施器材的行为予以制止,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经公安或路灯管理机构查证属实的。 第二十八条 对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占用、偷盗、损坏城市路灯设施等违法行为,有关职能部门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宁德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区城市路灯管理规定的通知》(宁政〔2012〕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