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宁德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0-05-11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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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对我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管,规范我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令)等有关规定,我们对2012年制定的《福建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福建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0年4月24日起执行。

  一、修订背景

  (一)贯彻落实8号令的要求。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8号令在成本监审定位、履行主体责任、成本监审程序、成本监审核定等方面作了较大调整,需要从制度方面进一步落细落实。

  (二)对接新会计制度的需要。鉴于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者既有事业单位又有企业单位,分别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历经多次补充完善,新的政府会计制度也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需要在成本监审实际工作中进一步规范完善。

  (三)适应现行定价目录的规定。为与现行定价目录表述相衔接,此次修订将原《办法》标题修改为《福建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二、修订情况

  (一)明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实施主体。根据8号令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定价权限范围内的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的规定,明确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的主体为“定价机关”。

  (二)新增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定义表述。《办法》根据8号令第三条规定,确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提供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同时明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是政府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三)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原则。为与成本监审实际需要相衔接,《办法》在8号令规定的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基础上,新增了权责发生制原则,进一步完善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原则。

  (四)细化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构成。《办法》根据生活垃圾处理流程和经营者执行的会计核算制度,明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由生活垃圾收集成本、运输成本、处置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构成。对生活垃圾收集成本、运输成本、处置成本进行定义,并对其成本构成进行细化;对生活垃圾处置成本,还按照填埋、焚烧以及其他处置方式分别明确其成本构成,进一步提高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的可操作性。

  (五)规范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构成指标核定标准。按照8号令有关规定,对《办法》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中相关成本指标的核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如进一步细化了固定资产折旧核定原则,既从固定资产原值、折旧方法、残值率等方面对其进行规定,又对房屋及构筑物、机械和运输设备以及办公设备和计算机等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了明确。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定价成本构成、定价成本核定、附则四个章节,共31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办法》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和遵循原则,对生活垃圾、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和成本监审内涵进行界定,确定开展成本监审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明确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由生活垃圾收集成本、运输成本、处置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构成,对生活垃圾处置成本按照不同的处置方式分别确定其成本构成,并明确9种不得计入定价成本的情形。

  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对职工薪酬(包括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材料费、燃料和动力费、修理费、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财务费用、业务招待费等主要成本费用指标规定了审核标准。

  第四章附则。对《办法》的生效时间、解释权归属等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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