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暂行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来源:发改委 发布时间:2015-08-10 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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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制定《宁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必要性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融资是指由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选择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由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建设模式。BT模式作为一种新型投融资建设方式,通过吸纳社会资本投入城市基础设施尤其是非营利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对缓解政府资金短缺问题、促进城市建设、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很大的作用。但是,关于BT模式,由于国家和地方缺乏法律、法规支撑,在融资、投资建设监管和项目移交等方面存在一定风险,运作失当,将会给政府和社会带来严重的问题。因 此,对我市BT投融资建设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加强我市有关BT模式的制度建设,出台我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办法,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

二、关于《暂行办法》法律依据及出台背景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闽政〔2014〕9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发改委起草了《宁德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2015年1月1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宁政〔2015〕3号印发实施,有效期三年。

三、BT模式的适用范围及投资规模限制

根据《暂行办法》本市范围内,符合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可以举借政府性债务的公共租赁住房、公路等项目。其他确属改善民生、关系公共利益且急需建设的项目,应优先规范采用BOT、BOO、PPP等模式建设。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筹兼顾、量力而行,合理确定年度BT项目数量及融资规模上限,以防范债务风险。被省、市财政部门列入债务高风险提示通报的县(市、区),在债务高风险提示通报期内不得批准本地区建设项目采用BT模式。

四、BT项目实行部门及项目业主分工负责制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BT项目的投资管理和综合协调,对BT项目招投标工作和项目实施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财政部门负责BT项目的预算审核和资金拨付与监管。将BT项目融资纳入本级政府性债务规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加强本级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建立项目资金全程监管制度,并做好融资绩效评价。

市规划、住建、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安全生产等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和项目公司办理建设手续,监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主要材料采购招标,以及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做好项目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与BT项目建设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市审计部门负责BT项目的决算审核,落实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并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重要内容。

项目业主负责BT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

五、BT项目的具体运作

包括项目决策、投资人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及项目审计、项目回购等环节。具体是:

(一)项目决策。

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后,拟实行BT模式融资建设的项目,由项目业主编制BT模式建设方案。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对BT模式建设方案审核,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未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项目不得采用BT模式。

(二)投资人选择。

1.投资人的确定方式。选择BT投资人应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和预算审核后进行。BT投资人应当由项目业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

2.投资人的条件。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企业联合体,无工程施工劣迹和不良记录。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及与BT项目相适应的投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BT合同总价的35%,且不应低于该项目所在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

(三)项目合同

1. BT项目合同的签订。项目业主应当与BT投资人签订书面BT项目合同。BT项目合同应采用福建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合同。

2.BT项目的成本控制。BT项目合同价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内,并应对各种涨降价因素及相关不可预见的工程变更情况进行约定。BT项目合同价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BT投资人融资财务及计入合同价由项目业主使用发生的资金额等部分构成。BT项目合同计价时,建设期和回购期资金利息不得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倍。

(四)项目实施

1.关于建设要求。BT投资人应按照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项目建设,并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设计变更、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等规定。

2.关于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一是BT投资人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投保建设工程所涉及的险种,并对项目工程质量终身负责。二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三是项目业主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投资人限期处理。

3.关于工程进度管理。实行BT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度。BT投资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并严格执行,每月据实编制施工进度表报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应当加强对项目施工进度的控制,每月定期检查工程建设实际进度。对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出现偏差的,督促BT投资人在保证质量安全和不增加投资的前提下,加紧施工,确保工程进度。

4.关于融资担保的禁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和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担保,但可以为投资人融资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

(五)项目竣工验收

BT项目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程序组织竣工验收。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BT投资人应当向项目业主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六)项目审计

对BT项目实行国家审计制度。项目业主编制竣工决算,报市审计机关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竣工决算之日起90日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结论,作为回购总价的计价依据。

(七)项目回购

BT项目工程完工通过竣工验收后进入回购期。由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可由双方共同委托),符合条件的予以回购。回购期不低于3年。回购总价按照BT项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在初步设计范围之外的设计变更,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计入回购总价。

六、BT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

《暂行办法》对BT项目的各参与方及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等处罚行为进行了明确,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项目业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BT投资人和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咨询中介机构、监理机构、原材料供应商等单位,在不同环节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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