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宁德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管理机制听证会听证报告

来源:宁德市发改委(商品价格管理科) 发布时间:2024-08-16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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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规定,经宁德市人民政府同意,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24年7月30日上午在市发改委第四会议室召开了修订宁德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管理机制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情况报告如下: 
  一、听证会基本情况
  本次听证会通过消费者组织和行业协会推荐以及市发改部门聘请产生听证会参加人32名,其中消费者代表20名、政府部门及社会组织8名、专家学者1名、经营者2名、相关利益方1名。在听证会参加人中,有人大、政协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普通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专业人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本次听证会应到听证会参加人32人,因事请假3人,实到29人,超过应到人数三分之二。其中消费者代表17人,超过实到人数五分之二,符合《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有关规定,会议如期举行。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副主任黄丽瑛,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科科长、四级调研员甘久钟,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品价格管理科科长陈清担任听证人,黄丽瑛同志兼任听证会主持人。邀请新宁德融媒体进行宣传报道和新闻监督。
  听证会上,听证人陈述了听证方案及相关情况;听证代表围绕听证方案发表了意见,进行了咨询;听证人当场给予解释和答复,使听证代表对我市天然气购销市场、燃气经营企业运营管理及天然气价格制定机制等情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
  29名与会听证会参加人就宁德市中心城区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管理机制听证方案发表了意见,阐明了理由。与会听证会参加人均同意或基本同意听证方案,认为本次修订的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管理机制科学合理,在保障群众利益的同时兼顾了供气企业经营发展需要。代表们从各自角度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关于执行范围。1名代表建议明确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气价的政策;1名代表认为联动机制范围应包括各县(市、区),统筹管理终端气价。
  (二)关于启动条件。3名代表认为5%的启动条件太低,应维持原机制的10%幅度。
  (三)关于调价程序。1名代表提出居民气价上调幅度低于0.3元/方时可由发改委确定公布,高于0.3元/方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非居用气最高指导价上调幅度超过15%时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四)关于标杆采购价格
  1.2名代表认为建立标杆采购价制度的时机未成熟。海西天然气管网二期尚未通气,燃气企业对管输气采购经验不足,省内其他地市也没有标杆采购价制度可参考,建议暂缓设置标杆采购价。
  2.3名代表认为低于标杆采购价部分的分享比例锁定为2:8可能不符合实际需求。建议在具体定价时根据供销双方的实际需求确定,或修改为“不低于XX比例”。
  3.2名代表建议设置标杆价时应根据企业实际获得的资源价格充分论证,并公开说明。
  (五)关于燃气企业购气信息公开。2名代表建议细化城燃企业购气信息公开项目,发改部门加强监督落实,以提高信息透明度,便于公众监督。
  (六)关于文件有效期。2名代表认为文件有效期5年太长,建议调整为3年;1名代表认为海西天然气二期管网即将开通,待开通运营一段时间后再制定联动机制,建议暂缓修订。
  (七)其他方面意见
  1.居民终端价格调整时间与联动周期匹配校调到自然年。现行居民终端价格联动周期为每年8月至次年7月,居民终端价格调整时间多在9月份,不方便群众记忆。建议校调为自然年,即每年1月1日起调整。
  2.优化居民用气阶梯气量设置,针对多口家庭出台增加第一档用气量的政策。
  3.严格审核燃气企业利润率,避免不合理费用转嫁消费者;适当考虑城燃企业前几年购销倒挂经营的亏损部分,支持企业经营发展需要。
  4.加强燃气行业安全监管。制定应急保障预案,保障供气安全;推行保险制度,应对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5.燃气企业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对预存用户予以一定优惠。
  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
  (一)关于执行范围
  1.不采纳代表建议。学校、养老福利机构等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气价的政策是国家、省出台的特殊政策,不属于联动机制管理范围,已在具体价格执行文件中单列。
  2.不采纳扩大联动机制执行范围的建议。根据《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各县(市)天然气价格联动管理机制制定权限在县级人民政府。  
  (二)关于启动条件。不采纳“维持原机制10%幅度”的建议。听证方案中的5%幅度是指联动周期内平均单位购气价格的变动幅度,原机制的10%幅度是联动周期内月均购气价格环比涨跌幅的累计幅度,两者计算口径不同,不具可比性。代表误解了启动条件设置意义,我委已在听证会上做解释说明。
  (三)关于调价程序。部分采纳代表建议。增加“非居用气最高指导价上调幅度超过15%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的条款。
  (四)关于标杆采购价格
  1.不采纳暂缓设置标杆采购价的建议。
  2.部分采纳代表建议,修改为“低于标杆采购价部分由城燃企业和用户按不高于3:7比例分享”。按照天然气价格“管住中间,放开两边”的改革方向,在“中间”价格政府制定的基础上,采购价格变动应全额传导到终端价格。现为了鼓励城燃企业主动采购低价气源,允许城燃企业在采购价格中获得部分利益,比例不应过高,故设置分享比例上限3:7。
  3.采纳“标杆采购价设置应充分论证”建议。我委制定标杆采购价时将对上游气价形势和城燃企业掌握资源情况进行调研,联合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公布。听证会上已说明。
  (五)关于燃气企业购气信息公开。不采纳代表建议。采购信息是城燃企业商业经营数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保护。我委已按省里文件精神明确了燃气企业可公开的采购信息项目,将进一步加强监督落实,并纳入购气价格日常审核工作中,提高调定价工作公众参与度。
  (六)关于文件有效期。采纳缩短文件有效期的建议,文件有效期修改为3年;不采纳“暂缓修订”的建议,修订联动机制是省、市的工作要求,与海西天然气二期管网是否通气运营关系不大。
  (七)关于其他方面意见
  其他方面意见不属于听证事项范围,但反映了公众对燃气行业监管的要求和期待。我委将对属于我委职能的事项,如校调执行时间、阶梯气量、审核利润率等,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考虑;对不属于我委职能的事项向相关部门转达。            
  

 

  

听证人:黄丽瑛  甘久钟  陈清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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