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进一步简化水利投资项目审批程序。根据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进一步提升水利建设管理水平的若干意见》(闽水〔2018〕38号) 文提出五项改革意见,其中,涉及水利投资项目简化审批环节内容包括:一是下放可研审批权限。除新建中型水库、“五江一溪”防洪治理、跨设区市水资源配置、国家要求由省级负责审批以及按照规定需报国家审批的重大水利项目外,水利项目可研由市、县(区)负责审批。二是精简初设审批环节。水利工程初步设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今后,文件赋予县(市、区)更多的水利项目可研审批权,初步设计将由发改部门审批转由水利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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