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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69号),2021年1月1日起我市销售侧电价部分下调。工商业两部制用电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的容(需)量电价全面下调5%;中心城区、福安市、福鼎市和霞浦县工商业两部制用电输配电价及销售电价的电度电价下调0.007元/千瓦时;农业用电下调0.0456元/千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