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02-0202-2024-00055
- 发文字号: 宁发改服价〔2024〕6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 2024-06-26
- 标 题: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制定 宁德东侨工业集中区能源路智能停车楼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和《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就东侨工业集中区能源路智能停车楼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停车楼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车型 |
停车时间 |
收费标准 |
小型车 |
1小时以内(含本数) |
5元/辆次 |
超过1小时 |
1元/30分钟 |
|
24小时最高收费 |
35元/辆次 |
|
备注: 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 2.计费单位不足一个计费单位的按一个计费单位计算; 3.小型车包月停车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单位与车主双方协商确定。 |
二、其他有关事项
(一)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1.下列情况应免收停车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执行应急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持残疾证的残疾人本人驾驶的合法残疾人专用车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
2.机动车(除城市巡游出租车、网约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外)24小时内首停30分钟(含)免费,新能源汽车首停2小时(含)免费,2小时后按同车型现行标准收费。
3.车辆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不计入停车计费时间。车辆连续停放时间超过24小时的,重新按停放时间循环计费,且仅享受一次免费停放服务。
(二)经营者应做好停车场收费公示工作,在停车场醒目位置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优惠政策情况、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执行。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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