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实施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
宁发改规〔2024〕2号
各县(市、区)发改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公安局,东侨经发局、建设局、自然资源分局、公安分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关于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交通运输局            宁德市水利局         
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林业局               宁德市公安局        
2024年7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强化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管的若干措施

 

  

  为规范我市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市场秩序,进一步预防和治理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预防腐败现象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2024〕第16号令)和省发改委等七部门《加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工作方案》(闽发改法规〔2023〕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纪委监委监督意见要求及我市当前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工作实际,制定强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措施如下:
  一、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挂网招标项目跟踪监管。【责任单位:各级发改部门,各级房建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渔港、林业等行业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规范招标文件编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文本,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与实际需要编制。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组织合法合规性审查,审查意见与招标文件一并推送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接受监管。(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
  (三)建立重大项目标后履约谈话制度。项目主管部门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至签订书面合同前对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具体负责人、中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开展标后履约谈话,要求项目各方遵守合同约定,做到科学计划、精心组织、文明施工、合法合规,确保工期、质量、安全。约谈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履约承诺书》,书面报送行业监管部门留存备查。(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
  (四)加强标后施工现场监管。招标人要加强对中标施工现场实行动态跟踪检(抽)查,依托省级主管部门建立的实名制管理系统,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到岗履职情况监督,定期检查工程承包合同执行情况,以及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不在岗等问题,监督中标人严格履行合同,防止投标、施工“两张皮”。(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
  二、健全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机制
  (五)加强招标代理行业自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代理服务规范》(GBT 38357-2019)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诚信自律经营。招标代理机构应与招标人依法签订代理合同,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切实履行好招标代理职责。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对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劝阻,不得背离职业道德无原则附和。(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
  (六)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常态化开展人员信息核查、规范化考评以及信用评价,将日常代理行为纳入核查、评价范围。充分运用核查、评价结果,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支持招标人择优选择信用好的招标代理机构。治理招标代理领域乱收费,打击价外加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的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并实行行业禁入。(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
  三、加强评标专家全周期管理
  (七)严肃评标现场纪律。全面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推行隐藏投标人信息的暗标评审。根据《福建省综合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和《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专家不良行为记录和考评暂行办法》规定,细化评标专家抽取制度,强化评标专家抽取过程监督,做到全程留痕、可追溯。督促评标专家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责任单位:各级发改部门、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
  (八)严肃评标专家责任追究。实行评标专家对评标结果终身负责。相关主体发现评标专家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敷衍塞责随意评标,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网络通信群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对存在评标错误和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要及时进行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决定、进行不良行为记分,并通报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和评标专家所在单位。(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
  四、加强协同高效监督管理
  (九)建立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市发改委牵头,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公安局、审计局等部门参加的市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招投标监管情况,会商分析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依法依规移交、协作处置招投标违法违纪违规线索,形成工程建设招投标领域监管合力。
  (十)加强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公平竞争审查。落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公平竞争审查机制。采用综合评估法(含评定分离)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政府预算管理资金、国有资金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工程项目)在挂网招标前,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共同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并对招标文件中存在未按行业范本编制,以不合理特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滥用信用奖惩及带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等情形,督促招标人修订。行业监管部门应当落实监管责任,优化监管机制,制定细化措施,切实加强对招标文件的完整性、规范性、合规性、合理性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及实际需要,提请市联席会议邀请相关部门、项目主管部门或聘请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联合会审。(责任单位:各级发改部门、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强开评标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开评标区域值班人员考评细则》《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维人员考核办法》《交易场所信息安全管理》等制度,升级交易场所软硬件设施,优化上网行为管理系统,规范场内工作人员以及运维人员行为,保障场内交易信息安全。行业监管部门要会同项目业主加强对开标现场监管,加强对评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公告等情况进行跟踪,形成监督管理记录。(责任单位: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强招投标事项抽查监管。各级行业监管部门根据监管对象风险、信用等级和行业特点,健全“必须抽查”“重点抽查”“一般抽查”三级项目抽查监管机制,重点检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行为主体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投标资格条件、资信要素设置是否合法合规,是否通过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对外地企业设置隐性门槛和壁垒等影响公平竞争。各级行业监管部门严格按照监督检查次数和比例要求开展监督;上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对下级监管部门监管项目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增强监管精准性和威慑力。各级发改部门要围绕省市县年度重点建设项目盘子,组织开展跨部门跨行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级发改部门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建立招投标投诉督办制度。各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投诉处理工作台账,做好跟踪督办工作。行业监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于受理投诉应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并形成调查报告。对于疑难复杂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可视情提请联席会议召集有关部门进行研判。(责任单位:各级发改部门牵头、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从严惩处违法投标行为
  (十四)严厉打击招标投标违法活动。提升大数据分析能力,充分运用电子技术手段,依法加大对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规避招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调查处置或移交。经查实存在违法行为的,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对其中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单位依规依纪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向有关机关移送。不得以招标项目规模小、违法企业未中标等为由,以行政约谈、内部处理等代替行政处罚,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责任单位:各级发改部门、公安部门、各级有关招标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行业监管部门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自本文印发后,制定细化配套措施。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宁德市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 
宁德市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监管,规范招投标活动秩序,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行业优势,加强合作、信息共享、案件线索移交、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有效遏制和打击围标、串标、违法分包等不法行为,特制定宁德市建设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其机构组成、主要职责和工作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决策部署,落实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监管“四个联合”协作配合机制,整治工程招投标领域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按照“综合治理、重在预防”和“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的原则,建立各部门在预防腐败、打击围标串标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协调合作、案件线索移交以及联合检查、联合执法机制,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二、联席会议组成
  联席会议由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审计局为联席成员单位。市发改委主要同志担任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各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政策法规科,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负责同志兼任,负责定期组织联席会议和日常联络工作。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要调整成员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各成员单位确定具体业务科室(单位)作为联络部门并由科室负责同志担任联络员,负责相关联系工作(成员单位涉及多个科室的,负责做好内部沟通和协调工作)。
  三、会议召集
  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的人员主持,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召开多次),具体的时间和地点由联席办提前通知,参加人员原则上为各成员单位有关领导与联络部门负责人。成员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议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组织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参会,如有需要,可邀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及纪委监委等其他相关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经征求与会单位意见后以市发改委名义或联席办名义印发执行。
  四、联席会议职责
  (一)通报各行业招投标监管情况,会商分析招投标领域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研究拟定规范招投标活动的政策建议,为从源头预防腐败、出台相关文件及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二)会审行业监管部门提请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条件,必要时聘请专家协助会审,对存在未按行业范本编制,以不合理特定业绩、奖项作为加分、中标条件,滥用信用奖惩及带有倾向性、歧视性条款的招标文件,由行业监管部门督促整改;
  (三)分析存在廉政风险的红灯预警项目(疑似存在招标文件“量身定做”、围标串标、假借资质投标、评审明显不公或造成网络舆情等社会不良影响的项目)和黄灯预警项目(无规范的招标文件范本且出现异议、投诉或行政复议的项目),研究探讨加强红黄灯项目标后合同签订、办理施工许可证、合同履约的监督检查措施;
  (四)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五)落实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机制,协调处置省监管平台上监管项目的预警点和投诉件,商议需要联合调查的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协作处置招投标方面有关违法违纪违规线索,以及协调解决联动监管和执法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六)召开全年工作总结会议,邀请市纪委监委列席,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汇报全年招投标业务与监管措施执行情况,提前上报下一年度拟公开招投标重大项目,根据风险等级确定重点监测对象;
  (七)协调解决全市招标投标监管其他重大事项。
  五、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发改委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对招投标监督进行指导和协调,通过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监管平台”)了解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设置条件及投诉处理等情况,督促行业监管部门根据《在线监管平台运行运用工作规则》开展监督。定期或应成员单位要求组织召开工程领域招标投标监管联席会议。
  (二)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分别依法对市级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水利工程项目、渔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林业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做好招标文件审核、公平公正透明开展招投标、标后履约情况监管等全链条工作,并及时向联席办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召开联席会议会商解决,受理处置“在线监管平台”投诉举报和各成员单位移送的有效线索,负责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记入不良行为,向公安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移交涉嫌违法犯罪、公职人员违纪案件,并主动配合案件查处,发现说情打招呼的,在福建省工程领域招标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如实记录,指导各地监管部门落实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属地责任。由市住建局牵头建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机制,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动态监管,在开展“双随机”抽查过程中,适当增加评级较低机构抽查比例,实行重点监管。
  (三)市公安局依法查处市级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招投标犯罪案件线索,指导督促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本级行业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招投标犯罪案件线索,对已查处涉嫌犯罪的相关案件,与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信息互通。
  (四)未尽事宜,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履行相应职责
  六、工作规则
  (一)信息共享机制。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定期召开联络会议,通报各成员单位行政执法信息,在各成员单位定期上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由联席办统一汇总后,及时将共享信息共享给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当依法畅通信息查询和调用的渠道,简化查询和调用的手续。
  (二)联合会审机制。对采用综合评估法(含评定分离)的重大政府性投资项目,行业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提请联席办邀请相关单位或聘请专家对项目的招标文件进行公平竞争联合会审,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三)线索移交机制。各成员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或收集到的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违纪违法线索,涉及其他成员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案件线索和有关证据材料书面向相关部门移交,接收部门自收到线索和证据材料5 个工作日内,应对所移交的线索进行审查,决定立案办理的,应及时告知移交单位,办结后,应将处理结果相关文书及时抄送移交单位。对涉嫌犯罪线索及时与公安机关会商移送;对党员领导干部、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会商移送。
  (四)联合检查与联合执法机制。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或参与其他部门组织的联合检查、联合执法工作时,本单位作为主办单位的,应与参与部门一起协商确定方案,明确检查目的、对象、范围、内容、时间、方式、步骤和各参与单位的职责分工等;本单位作为会办单位的,应依法履行职责,按照方案的要求选派人员参加,完成联合执法或联合检查工作。
  在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各参与单位按法定职责分别依法作出处理。需要移送其他相关部门处理的,按照线索移送机制办理。
  公安机关在查办招投标违法案件时,可根据案件具体性质和情形,决定是否要求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进行协同查办,从行政和刑事角度共同调查,取得相关违法违规证据,利于各自在职责范围内对围标串标等案件的查处。
  七、工作要求
  (一)市发改委应会同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断完善联动监管工作制度,强化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督促严格落实监管主体责任。
  (二)各成员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联动监管职责,在查处招标投标违规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从各自职能角度相互协助和支持,加强协作和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