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德市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发改规〔2024〕3号
市直有关单位,市属国企,各县(市、区)发改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
  为规范我市获批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压实主体责任,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治理效能,我委制定了《宁德市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现予印发实施,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压实主体责任,规范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率和治理效能,依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9年第712号)《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10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6年第45号)《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闽发改投资〔2020〕5号)《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评估督导工作办法(试行)》(宁发改投资〔2023〕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发改委下达或转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含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计划(分解)下达后,直至项目竣工验收,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对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建设实施等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所属专项和管理权限,按照“谁安排投资谁负责、谁审核项目谁负责、谁使用资金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分级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相对应;分类与专项项目管理职责相对应。
  第五条 市县两级发改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投资项目履行属地、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工作。
  上级发改部门在下达投资计划时明确每一个项目的项目单位(法人)和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其中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原则上为投资项目的直接管理单位,即对项目单位(法人)的财务或人事行使管理职责的上一级单位。没有项目直接管理单位的,由项目单位(法人)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履行日常监管职责。
 

 

  

  第二章 监管内容
  第六条 项目的投资计划执行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按要求转发或切块下达计划情况;
  (二)投资计划建设资金到位情况;
  (三)投资计划与建设进度要求相符情况;
  (四)投资计划推进落实情况。
  第七条 项目建设实施监管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程序及手续齐全规范情况;
  (二)建设资金规范使用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投资、内容、规模、标准等与审批(核准、备案)相符情况;
  (四)建设项目涉及建设地点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投资等重大变化,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情况;
  (五)建设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七)项目单位(法人)项目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第三章 职责区分
  第八条 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在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县(区)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管理、监测调度、监督检查和后评价等工作,落实项目单位(法人)、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
  (二)开展全市、县(区)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日常调度,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核查,对实施情况异常的项目,及时核实分析、督促整改;
  (三)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省全生命周期项目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项目管理平台”)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修正;
  (四)根据实际需要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选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组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项目后评价,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开工前的相关审批文件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意见和对策建议,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
  第九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对辖区内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履行的日常监管职责,具体包括:
  (一)对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做到“三到现场”,即在开工、建设、竣工的每个阶段中至少开展1次现场核查(对投资规模大的项目,适当增加频次),并做好日常监管台账的管理,对实施情况异常的项目,及时核实分析、督促整改;
  (二)督促项目单位(法人)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省项目管理平台”及时上报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并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核验,对发现的问题督促修正;
  (三)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项目建设或资金拨付中存在的较大问题(包括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对应科(股)室报告;
  (四)对项目单位(法人)违规使用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需退回的,应负责监督项目单位(法人)退回被追缴的资金;
  (五)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开展其他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单位(法人)在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承担项目日常管理主体责任,具体包括:
  (一)严格按照项目批复文件的要求建设,建立健全项目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监督,规范项目管理;
  (二)按照规定使用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如若违规,承担相应责任后果,并负责退回被追缴的中央、省级预算内资金;
  (三)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省项目管理平台”,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信息和进度数据;
  (四)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督导检查,认真按要求落实整改意见,真实、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整改情况;
  (五)如项目出现严重影响建设实施的情形,应及时向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和对应级别的发改部门报告;对需调整建设内容或规模的,应及时向对应级别的发改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一条 市县两级发改部门依托线上平台进行监管,定期对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进行调度,收集、整理、分析相关数据,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的分析研判,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处置。具体包括:
  (一)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填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等基本信息情况;
  (二)通过“省项目管理平台”填报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开工建设、投资完成、建设进度、竣工验收和资金拨付、管理、使用等基本信息情况(同时使用中央和省级预算内资金的项目,按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管)。
  第十二条 市县两级发改部门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走(暗)访等方式进行线下监管,可以自行开展,也可以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发改委相关科室将线下监管工作纳入年度评估督导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并执行;结合市发改委下基层调研服务活动,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现场核查,推进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市县两级发改部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置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和建设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四条 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对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失信记录建档留痕,做到可查校可追溯。
 

 

  

  第五章 结果处置
  第十五条 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对未如实、及时报送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调度基本信息的,通过风险提示的方式进行预警提醒,督促项目单位(法人)核实纠正。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在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计划执行和建设实施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综合采取约谈、通报、挂牌督办、提请上级发改部门收回资金等方式责成相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对频繁出现问题的地方(部门),视情况对其后1-3年内暂停受理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申请。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的;
  (二)转移、侵占、挪用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或擅自改变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使用方式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投资项目管理及投资计划要求推进资金支付,影响项目建设实施或造成资金沉淀、闲置等不利影响的;
  (四)虚报项目投资概算或者总投资申请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或者无正当理由出现投资项目概算或者总投资大幅缩减情形且不如实报告的;
  (五)所报送材料或者通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或“省项目管理平台”填报信息故意弄虚作假的;
  (六)监督检查过程中擅自转移、隐匿、篡改、毁弃项目有关文件资料的;
  (七)拒绝、阻碍监管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
  (八)无正当理由在投资计划下达一年内投资项目未开工建设或者超出批复的建设工期较多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发改部门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 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两级发改部门采取通报、约谈的方式对项目日常监管责任单位予以提醒;涉嫌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按照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依法依纪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一)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二)监管失职失责,对其负责监管的投资项目出现第十六条情形制止不力,甚至包庇纵容的;
  (三)对项目单位(法人)录入信息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等未尽到监管责任,影响对投资项目有关调度监测等监督管理工作的;
  (四)对监管机构已经指出的项目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不到位,导致问题长期未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发改部门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对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和整改落实的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实行台账管理,纠正、整改一个,销号一个。
  第十九条 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对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中的重大问题要形成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掌握整改落实进展情况,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持续强化规范管理能力。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县两级发改部门事中事后监管不代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职责,与财政、审计等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一条 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各领域中央、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制度中,对本办法涉及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有效期3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