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鼓励开展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3-08-04 09:41
加大字体 缩小字体 收藏 打印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切实减轻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完善招标投标交易担保制度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的通知》(发改法规〔2023〕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等要求,省发改委会同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起草了《关于鼓励开展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过程
  (一)充分征求省直和地市相关部门意见。《通知》共向省直和地市相关单位征求了两轮意见。第一轮于今年2月底,面向省直相关行业监督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国资委、地方金融监管局、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21家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大部分单位反馈无意见。经过认真研究,我们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基本予以吸收。今年3月底,再次向上述单位及各设区市发改部门征求意见建议。第二轮征求意见中,与各单位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由于投标保证金作为约束投标人、保证投标人履行义务,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秩序的一项担保制度长期存在,社会关注度高。为充分了解市场反应,《通知》于4月17日—4月24日通过省发改委门户网站“民意征集”栏目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主要内容
  《通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严格落实27号文要求,对全省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减免工作提出了“鼓励减免投标保证金”、“鼓励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保证金试行差异化缴纳”、“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免责”和“全面加强招标投标事中事后监管”等4条落实措施,目的是进一步降低招标投标交易成本,优化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推动招标投标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关于减免投标保证金
  我们了解并研究比对其他省份落实贯彻27号文举措,充分考虑招标人承受风险情况,对全省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招标人减免投标保证金;并对依法必须招标且标的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
  (二)关于各行业差异化
  结合我省当前各行业信用评价标准、机制存在差异的情况,我们吸收了省住建厅的建议,由各有关省级行业监督部门自行结合本行业信用情况,对标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单个项目细化本行业差异化缴纳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三)关于投标人不免责
  《通知》第3点明确“减免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不免责”,该措施目的在于规范投标保证金免缴行为,依法保障招标人合法权益,确保在投标保证金免缴政策实施后,招标人的权益不会受到影响。在落实27号文关于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的基础上,不放松对个别围标串标投标人的违法责任追究,力促投标保证金减免政策发挥积极成效。
  (四)关于有效期
  《通知》参照周边省份做法,采取试行方式,有效期暂定一年。
  四、联系处室及电话
  省发改委政策法规处 0591-87063491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