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管理办法介绍

来源:宁德市发改委(投资科) 发布时间:2023-03-22 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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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专项背景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口岸(不包括原二类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提升口岸服务能力,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对于保障国家战略安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支持范围 

  主要支持已经国务院批准新开放、扩大开放的对外开放口岸,以及已列入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和国家口岸办年度审理计划并已由中央编办出具机构编制批复文件的待开放对外开放口岸。 

  专项支持的主要建设内容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新建、改扩建等建设项目。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包括海关、移民、海事等口岸查验机构开展检查检验工作所需的业务技术用房。其中,纳入航空、水运、铁路口岸主体建筑的查验基础设施,由主体建筑投资者一并投资建设,本专项不予支持。支持公路口岸货物查验监管场地建设。支持中欧班列重点铁路边境口岸货物查验监管场地建设。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陆路边境口岸疫情防控基础设施要与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统筹建设,适当支持陆路边境口岸疫情防控设施建设。 

  三、补助标准 

  对外开放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暂按3500元/平方米的参考造价标准,测算中央支持投资。专项支持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筑面积按照《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85-2017)有关规定执行。 

  1.对于东部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60%; 

  2.对于中部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70%; 

  3.对于东北地区、西部地区(含享受西部政策的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80%; 

  4.对于西藏、南疆四地州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100%; 

  5.对于直接服务于重大区域发展战略重要节点的口岸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可适当提高(5个百分点以内)。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支持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的意见》(国发〔2021〕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向苏区、革命老区,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适当倾斜,宁德全境属于革命老区,申报时可参照享受西部政策,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比例上限为80%(满足第5点要求的可以提高5个百分点以内)。 

  四、申报条件 

  1.口岸及建设项目符合支持范围和条件。 

  2.口岸主要业务运量客观准确,并经负责审批的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口岸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3.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符合前述建设标准,扩建项目已扣除原有面积,水运、航空、铁路口岸扣除已纳入主体建筑一并建设的查验基础设施面积。  

  4.项目需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央预算内投资三年滚动计划,并按规定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程序。 

  5.项目建设符合地方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6.规划、用地、地方投资等前期条件已落实。  

  7.具备开工条件,已经开工在建或投资计划下达后当年可以开工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符合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 

  8.申报文件应当包括资金申请报告和年度投资计划有关内容,并对上一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以及上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项目进度情况、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以上内容可以通过申报文件正文、附件、附表及项目储备库等方式予以体现。项目单位应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做出书面承诺。 

  五、申报主体 

  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 

  六、申报时间 

  按照往年申报经验来看,本专项申报时间和频次不固定,一般一年最多只申报一次,部分年度无相应补助,具体时间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七、注意事项 

  1.该专项按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为直接投资。 

  2.未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报送年度投资计划。 

  3.项目审核最终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库内信息务必填写准确、完善。 

  4.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条件成熟,年内可开工建设;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5.单个项目的投资支持原则上为一次性安排。对于已经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重复受理其资 金申请报告。 

  6.政策咨询请联系市发改委投资科:2825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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