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介绍

来源:宁德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2-12-06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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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项背景

保障性安居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支持,加强市政基础设施体系化建设,保障安全运行,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推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无房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

、支持范围

1.城市、县城(城关镇)老旧小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2.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新建、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企业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应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3.各类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和国有工矿、林业、垦区棚户区改造,其中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可安排集中安置片区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4.新筹集集中片区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5.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开展的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基础设施主要包括:小区内的燃气、排 水、供水、供热、道路、供电、绿化、照明、围墙、垃圾收储等基础设施,小区的养老托育、无障碍、停车、充电桩、便民等公共服务设施,与小区相关的燃气、排水、供水、供热、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停车库(场)、充电桩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主干道、主管网、综合管廊、广场、城市公园等与小区不相关的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不支持单独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

三、申报主体

政府或者企事业单位

四、申报时间

按照往年申报经验来看,一般分三批次进行申报,通常会在上一年度的下半年开始陆续申报,多集中在上年度四季度、当年度一季度,具体时间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五、申报

    1.原则上申报项目需纳入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各省(区、市)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计划。

2.申报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且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可按期开工建设。    

    3.申报项目单位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报送的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规模应符合本地区财政承受能力和政府投资能力,不会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5.项目单位需报送申报请示文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本专项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实施方案,主要包括本年度建设计划规模、预计完成目标和中央预算内投资需求;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绩效目标;发展改革部门对储备项目的审核意见以及政府投资项目是否造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审核结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申报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函等。

六、补助标准: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公租房项目,按照“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采取不同的投资补助标准,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的项目建安投资。   

1.建设内容包括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总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30%;

2.企业投资项目或建设内容仅包含配套基础设施的政府投资项目,补助资金原则上不高于项目配套基础设施投资(不包含征地拆迁费用)的50%。

从近几年上级分配的中央预算内资金总体情况来看,一般以各项目户数作为基数,按照一定的比例来分配相应的补助资金。

注意事项

1.项目申报同时从线上(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和线下(项目单行材料)两条线进行申报材料需确保真实、有效,同时,库内信息务必填写准确、完善。

2.中央预算内投资门槛较高,对项目重要性、成熟度、所属领域都有要求,申报时应选取相应领域内的重点项目。计划新开工项目前期工作需达到可研深度、具备开工条件,原则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36个月内需开工建设;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不支持已完工项目。

3.不得重复、多头申请同级别的资金补助。对于已经足额安排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本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同级别不同类型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但可以同时申请中央和省级不同级别的补助资金。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要求:到“十四五”期末,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各地要抢抓政策机遇期、窗口期,提早做好项目谋划储备和资金争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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