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市发改委、财政局联文印发了《宁德市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修订)》(宁发改投资〔2021〕19号),于2022年6月20日起正式施行。现就出台背景、出台依据、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我市高度重视项目前期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于2018年7月4日出台了《宁德市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宁发改投资〔2018〕65号)》。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项目前期经费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前期经费安排的科学性和使用效益,结合我市近年来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的使用情况,并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宁德市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二、出台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安排方式及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0〕518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20〕5号)、《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1号)等有关规定,在《宁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宁政〔2014〕5号)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宁德市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包括六大部分及2个附件。六大部分主要是:
一是总则。从项目前期工作的国家省市办法、经费使用范围、经费使用原则和经费来源提出具体要求。
二是管理职责。重点对发改委、财政局作为前期经费管理主体的履行职责以及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承担职责进行了明确。
三是申报和执行。主要对项目前期经费的申报和下达作了具体要求,并明确前期经费收回的情况。
四是预算绩效管理。前期经费按全过程绩效管理方式,前期工作责任单位要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开展绩效自评,形成报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开展财政评价,对预算管理和今后年度前期经费预算编制进行修订改善。
五是监督检查。市发改委将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对项目前期工作进行抽查,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六是附则。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项目前期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发改投资〔2018〕65号)同时废止。
2个附件:分别是宁德市市级项目前期经费使用计划申请表和项目前期经费绩效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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