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修订)》的解读

来源:宁德市发改委 发布时间:2021-06-09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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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根据《宁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文〔2019〕87号)等文件中关于深化区域评估有关要求,在我市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等功能区或其他特定区域推进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有关工作,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的“区域评估”相关要求,市发改委、财政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9个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印发宁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宁发改审批〔2021〕23号)。文件详细规定了总体要求、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结果应用及监管有关要求、相关保障措施等。

  《实施方案》明确评估事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节能评价、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评审、气候可行性论证、洪水影响评价、文物考古调查勘探评价、通航安全等事项进行区域评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筹安排,成立片区管理机构牵头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落实相关政策指导,制定结果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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