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校要求核定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件收悉。根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你校办学实际,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每生每学期收费标准为:
小学标准班4500元,初中标准班6500元,高中标准班8500元;
小学双语班6500元,初中双语班8500元,高中双语班10200元。
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学生自愿、事先公示、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原则执行。不得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畴内应免费提供的服务事项和国家已明令禁止或明确规定纳入公用经费开支的项目,列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三、学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成本核算,学费、住宿费、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设立专项账户单独核算收支。
四、按规定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做好“阳光价费公示栏”,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根据你校的要求,鉴于二期政府民生补短板项目尚未竣工,原则同意以上学费收费标准从2021年秋季起执行,期限一年。收费应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按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其他有关事项按闽发改服价〔2019〕3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宁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德市教育局
2021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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